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镇**村委**组**号**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来到香格里拉市**镇**村委**组被害人和某某家新房找和某某,发现和某某不在后又来到和某某家老房子,用脚踢开大门进入房内,张某甲与和某某因修建厕所问题再次争吵,过程中,张某甲将和某某推到,并用脚将和某某后背、臀部、肋骨等部位踢伤,后被张某某劝开。经迪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资质证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复印件等;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照片说明等;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被害人和某某受轻伤(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茸拉姆
检察官助理:李敏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74****,保证人张某丙,联系电话:1398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散页4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光盘2张,随案移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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