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丰台区西南郊冷库院内,因其父亲张某乙与刘某甲发生冲突,遂持灭火器击打被害人刘某甲头部,致被害人刘某甲左额部硬膜外血肿,无脑受压症状或体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张某甲于案发当日在现场等待民警,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灭火器一个、诊断证明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张某乙、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辨认笔录等:对张某甲、张某乙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8.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检察官助理 马京安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75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一个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