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986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家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路**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门**岸**号楼**单元1201。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南大道“香溪南岸”小区工地,因冲洗电动车一事与被害人章某某发生争吵,后引发肢体冲突,张某甲将章某某摔伤。经鉴定,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许某某、姚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伍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