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8********,四川省南充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充市顺庆区**镇**村**组,现暂住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绵阳市游仙区**小区内,因一条流浪犬的归属问题与张某乙发生争执,后在小区**栋**单元楼梯间内与受害人张某丙发生冲突,张某甲抓住张某丙头发将其拖拽至1楼单元门处,并继续与张某丙等人争执。后群众报案。经法医鉴定,张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鹏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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