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泗县人,务农,住泗县**镇**村**巷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被害人张某乙家,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吵打,被告人张某甲将被害人张某乙右手打伤,致被害人张某乙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18日在其家中被泗县公安局徐贺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常春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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