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4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在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西大坑北侧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推搡时,张某乙被推倒至路边小沟里,被告人张某甲遂随手拿起砖头击打张某乙的头部、面部等部位,致张某乙受伤。经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头部、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鼻部、手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4月10日经萧县公安局赵庄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李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前进
检察官助理:朱亮晶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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