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4195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青岛市李沧区**村**号门外南侧路边摆摊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争执,张某甲用头部撞击张某乙左眼并用拳殴打该部位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左眼球破裂伤,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
检察官助理:马颖慧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九十三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补充材料一宗,共计二十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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