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57********,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由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10时许,浦北县**镇**村委村民在整治乡村风貌时,村民在与被告人张某甲协商砍伐其种植的竹子过程中,被害人张某丙上前劝说张某甲,被张某甲持刀砍伤左手尾指、无名指。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丙左手被他人砍伤引起左手小指中节指节大部分缺失及远端指节缺失构成轻伤二级,左手无名指损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砍刀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砍刀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病程记录等书证;证人马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海宁
2020年6月2日
附:1. 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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