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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张家港市**镇**纺织厂宿舍(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虞城县**镇**村)。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在张家港市**镇**针织城**旅馆一无名棋牌室门口,因打牌与索某某发生争执,后采用拳头殴打索某某面部,致使索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站阳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其暂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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