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66********,内蒙古林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镇**村**组。务农。无前科。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7时许,在林西县大井镇东风村韩某某的荒山上,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因放羊一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甲用放羊的鞭子打了张某乙后腰一下,后二人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某甲将张某乙抡倒在地上,致张某乙右侧手臂桡骨摔伤。经林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国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国峰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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