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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诉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张某甲,,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张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7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被告人张某甲经村民推选为本市**镇**村**组组长,被害人张某乙为**村**组村民,被害人张某乙在被告人张某甲推选为组长之前在**组鱼塘养鱼,后该组鱼塘于2017年扩建,扩建前张某乙将鱼塘内的鱼全部捞清,后村民共同表决(被害人张某乙未同意)在该鱼塘出资养鱼,经协商被害人张某乙将鱼又投放至该鱼塘继续养殖,并约定鱼塘内的大鱼归被害人张某乙所有。

2019年7月31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得知被害人张某乙未经村内同意至该鱼塘扣鱼,遂独自步行至鱼塘欲制止被害人张某乙,被害人张某乙不满与被告人张某甲发生口角,后被害人张某乙将被告人张某甲推至鱼塘内。被告人张某甲自行爬上岸,至现场证人豆某某处制止其扣鱼,被害人张某乙随后主动上前纠缠被告人张某甲,双方发生纠缠、拖拽过程中被害人张某乙咬住被告人张某甲左上臂,被告人张某甲将被害人张某乙摔倒在地后用膝盖连续跪压被害人右侧胸部。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致被害人张某乙右侧2根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牙齿松动。被害人张某乙咬伤被告人张某甲左上臂,致被告人张某甲左手背、右手拇指红肿。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仪征市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

20191220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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