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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73********,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2019年7月29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南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1日17时许,在南皮县**乡**村张某乙家新房房东,被告人张某甲的妻子张某丙与被害人于某某、张某丁等人因宅基地问题产生纠纷并发生殴斗,殴斗中张某甲赶到现场,并用铁锨将于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灿峰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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