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7时许,被害人王某某来到昌黎县龙家店镇绕湾西村被告人张某甲家中,对独自在家的张某甲妻子艾某某(智力一级残疾)实施了猥亵行为。后张某甲儿子到其父亲家发现王某某形迹可疑,遂电话告知其父张某甲家中情况,被告人张某甲回家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王某某住院病案相关材料等书证,证人艾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王某某刑事判决书、艾某某残疾人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锐军
检察官助理:王坤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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