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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任丘市**物流园(户籍所在地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14时许,在河间市**镇**村,被告人张某甲家与被害人张某乙家因琐事产生纠纷,后张某甲及其母亲胡某某、妹妹张某丙与张某乙及张某乙妻子王某某、儿子张某丁、张某戊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张某甲用菜刀将张某乙手部砍伤。经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右手拇指外伤后功能受限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丁、张某丙等七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沧州法医鉴定中心沧州法鉴[2020]临鉴字第03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霞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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