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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路**段**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0日晚22点许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街**附近,因被害人刘某某遛狗未牵绳,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家人与被害人刘某某产生纠纷,双方互有撕扯后离开。后刘某某打电话叫来李某某、岳某某、徐某某等人追上被告人张某甲、其父亲张某乙,刘某某等四人接连对张某乙、张某甲进行拳打脚踢,刘某某等人跑开后,被告人张某甲追上刘某某,两人再次发生打架,张某甲用拳头将刘某某的脸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张某乙之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徐某某、陈某某、岳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的、胡淑娟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阎红艳

                                   检察官助理:谢飞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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