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4********,汉族,高中文化,辛集市**小区**电器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辛集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1时30分左右,张某乙、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丙、魏某某在辛集市**街与**路南行100米**内衣店喝酒吃饭,吃饭过程中魏某某因琐事与马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甲在劝说双方时,与魏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将魏某某右腿打伤,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之伤情属于轻伤一级。被告人张某甲系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常驻人员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信、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系主动投案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英华
检察官助理:何冠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86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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