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2月3日被隆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隆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害人张某乙系同村。2019年2月10日中午,二人在本村李某某家饮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在场人员拉开。同日16时许,张某乙约张某甲在张某甲家见面。二人在张某甲家门口见面后,发生推搡继而扭打在一起,在场人员李某某等人拉架过程中,张某甲持木棍打在张某乙头部,致张某乙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系重伤二级。2019年5月9日,张某甲与张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2020年1月7日,张某甲到隆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谅解书、赔偿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隆尧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瑞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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