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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海南省东方市**镇**大道**花园**栋**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20年7月3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1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8时许,因情感问题,被告人张某甲尾随被害人唐某某至东方市新龙镇英歌头,后持菜刀将唐某某砍伤,造成唐某某左臂、左腿、腰背部等多处受伤。经东方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甲报警,民警到来后口头传唤张某甲到案接受调查。2020年8月14日,张某甲赔付医药费人民币25000元给唐某某,二人达成了和解,唐某某表示谅解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白色菜刀壹把;

2.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谅解书、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陈晓菲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大道

        **花园**栋**号,联系方式18689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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