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甘肃省定西市**县**乡**村**社**号。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9年7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7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兰州市**区**医院门口,因交通事故与赵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甲拳打脚踢将被害人赵某某殴打致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赵某某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头部外伤;颈部外伤;左手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5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病历材料、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3.鉴定文书;4.现场辨认笔及照片;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视频截图、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田洁
书 记 员:赵菁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居住地候审。
2.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3份,案卷材料3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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