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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丁),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排**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张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凌晨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丙等人在三明市三元区**路“**餐馆”门口大排档喝酒时,二人因为工地上的事情发生争吵,双方互相推搡,后各自拿起大排档的塑料凳子互殴,期间被害人张某丙又用拳头殴打被告人张某甲的头部,被告人张某甲从桌子上拿起一个啤酒瓶砸被害人张某丙的头部,导致被害人张某丙头部受伤流血。同日,被告人张某甲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民警当场传唤到案。

2019年11月22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张某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9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收据、谅解书、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现场照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柯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物证鉴定室三公元鉴[2019]101号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坏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受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飞龙

检察员: 陈 迪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排**室(联系电话:13859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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