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于建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65********,汉族,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建宁县**镇**山,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建宁县公安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罗某乙等人在里心镇新圩村应家小组李某某的果山上采梨子,在采梨子的过程中罗某乙称其丈夫的妹妹张某甲以及叫他们来采梨子的工头“小李”与其丈夫张某乙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双方发生争吵互骂,后张某甲因无法忍受罗某乙所说的话,并称如果罗某乙再胡言乱语,就要打罗某乙,接着张某甲手握采梨子用的木棍朝罗某乙走去,罗某乙也持棍迎上前,张某甲挥棍朝罗某乙打,罗某乙用左手护挡,造成左手受伤。2019年8月9日经建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罗某乙左侧第5掌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甲被传唤到案称未打到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1根(总长132cm,直径3cm,深色,木质);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里心卫生院门诊病历,接受证据清单及罗某甲手机截图9张、张某甲手机截图7张,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危险等级评定表2份,建宁县公安局里心派出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乙、罗某甲、黄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建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4幅、对罗某乙手部拍照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吵口中不满罗某乙所说的话,手握采梨子用的木棍击打罗某乙,造成罗某乙左手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锟洲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涉案物证详见清单;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随案附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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