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53********,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晋江市**镇**村**区**号与其弟弟被害人张某乙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并互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持石头砸中被害人张某乙头部。当日,公安机关到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后让被告人张某甲回家。2019年11月14日,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右颚弓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眉弓处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甲头顶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11月19日10时,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病历材料、人口信息及工作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辨认笔录: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鸿森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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