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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街镇**村**弄**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仓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在与其女友谈感情期间,为阻止其女友与被害人张某乙继续来往,2020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瓦埕一民房门口靠孟超肝胆医院旁小路上蹲守被害人张某乙,双方见面后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甲气恼之下,随即从平时收购废品的三轮车上取出一根铁棍,先后朝被害人张某乙的右脚、右手、上身等部位敲击,造成被害人张某乙上述部位受伤。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乙外伤致右侧第6、7肋骨骨折、右侧腓骨骨折,右手第5掌骨近端及远端骨折,三处伤情均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0月27日在南平市建阳火车站站前广场被福州铁路公安处武夷山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铁棍殴打被害人致其三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晓莺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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