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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流氓”),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工作的重庆市合川区金马广场KR酒吧因琐事和张某乙发生争执和推搡,后被张某乙的朋友周某某殴打后进而冲突升级,导致双方互相殴打。其后,张某甲到酒吧库房中找到一把西瓜刀后回到现场,周某某又上前殴打张某甲,张某甲遂持刀砍向周某某右手臂,造成周某某右手臂受伤。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西瓜刀一把;

2.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西瓜刀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金马广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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