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因被告人张某甲的表哥张某乙与被害人覃某某产生经济纠纷,被告人张某甲携带水果刀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小区**楼**号房捅伤被害人覃某某。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接到民警电话后自行前往派出所。经鉴定,被害人覃某某空肠全层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体表瘢痕累计5.7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谅解书、病历资料等;
2.证人张某乙、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晓宇
检察官助理:王 俊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386****。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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