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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6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随县,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害人程某某因与被告人张某甲房屋附近一块菜地的归属问题及其他琐事与张某甲、熊某某(系张某甲妻子)在张某甲家门前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程某某认为熊某某故意将涮锅水甩到其脸上,便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扔向熊某某,并将熊某某左手砸伤。正在张某甲家的张某乙见状便将程某某劝走。当程某某往回走的过程中,张某甲从自家冲出并从地上捡起一土块砸在程某某背部,程某某回过头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欲砸向张某甲后被张某甲制止,之后张某甲抓住程某某肩膀并将其推倒在地并致程某某右脚受伤。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右胫腓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一级。

伤害行为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自动到随县公安局柳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指认笔录、张某甲的人员信息查询单;2.证人李某某、熊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随县公安局柳林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潇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9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90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附带民事诉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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