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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址同上。因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在其住宅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纠纷,张某乙与张某甲理论时,张某甲持扁担将张某乙头部、胸部等部位打伤,后杨某某报警,警察和120来后将张某乙送往叙永县向林镇卫生院治疗,张某乙被检查出头部、胸部等多处骨折。后叙永县公安局将张某乙病例资料送叙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头部、胸部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2、2019年9月4日凌晨1时30分许,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在出警处置张某甲故意伤害张某乙一事过程中,杨某某向民警反应张某甲持有枪支,民警前往张某甲家中搜查时,在其住宅厕所内搜出疑似枪管一根、在其住宅附近一柴火堆处搜出疑似火药枪一支、在其住宅卧室阁楼上搜出疑似火药一小包,随后民警将上述物品提取登记保全。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将张某甲持有的疑似火药枪一支送泸州市公安局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鉴定,送检检材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

3、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在叙永县**镇**村**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小灵猫1只,以105元的价格卖与一过路司机,后叙永县森林公安局在张某甲住宅处将该小灵猫脚掌查获。叙永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张某甲猎捕的小灵猫脚掌送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检材为小灵猫(Viverriculaindica),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灵猫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处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直波

检察官助理:梅志才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的家中

2.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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