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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伤害)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镇**村**组。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6月1日被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21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3月1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12时许,张某乙(男,35岁,云梦县**镇**村人,系被告人张某甲之弟)因袁某甲、袁某乙父子二人过磅插队在云梦县隔蒲镇转盘处与二人发生争执,随后张某乙打电话联系其哥哥张某甲过来帮忙,张某甲骑三轮摩托车到隔蒲镇转盘处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其中张某甲与袁某甲发生肢体冲突中将袁某甲打伤,致使袁某甲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经云梦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尚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轻伤调解记录、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袁某乙、张某乙、左某某、汪某某、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1份;5.辨认笔录1份;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故意伤害袁某甲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因插队而引发冲突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尚未达成赔偿和谅解,张某甲2011年6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建议对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内处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新华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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