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吕检刑一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镇**村人,捕前住本村。2018年5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文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5月15日至同年6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害人贾某某因购买运输车辆产生纠纷。2017年10月11日下午4时许,二人约定到山西省文水县孝义镇平陶村一路口见面协商解决此事,张某甲持事先在加油站购买的汽油(大桶可口可乐瓶装)到达双方约定地点后,从驾驶室爬上贾某某驾驶的华菱之星牌重型半挂车(贾维兴所有),将装有汽油的可口可乐瓶扔向贾某某,致使汽油流在贾身上和车上,张某甲又持打火机点火,致贾某某和半挂车头着火,贾跳出车外,众人合力将火扑灭,贾某某被家属送往医院,后张某甲逃离案发现场。

经鉴定,贾某某体表烧伤为重伤一级;华菱之星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损失价值人民币139800元。

2017年11月16日,张某甲在其叔叔武志强的陪同下到汾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烧焦衣物一件;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文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经济矛盾,丧失理智,竟用放火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贾某某重伤一级,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抢劫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故意杀人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瑞

检察官助理:任静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