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现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太平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施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9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施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成钧,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533121197401220035。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王某某系被告人张某甲前妻。2020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回到家中,在其所居住的房间内将农药草胺膦倒入喝水的杯子内。张某甲与王某某商量女儿抚养权的过程中,觉得自己将一无所有,于是拿起装有草胺膦的杯子服毒自杀。王某某及时制止,但张某甲不听劝阻,后二人争吵打闹至房间外。3月30日01时左右,张某乙听到母亲王某某的喊叫,出来看到王某某抱着柱子,张某甲双手拉着王某某的腰。后张某甲拿起柱子旁边的水烟筒打到王某某的腰部,又将她拉到房间内,拿起床底剩余的草胺膦准备自杀。王某某与张某乙上前劝阻,张某甲将王某某按在床上,将草胺膦倒在手上往王某某的嘴上抹,后又将草胺膦淋到王某某的头上。张某甲父亲张某丙和母亲杨某某进入房间劝阻张某甲,王某某趁机跑到洗澡间冲洗。为了发泄心中的愤怒,张某甲又追到洗澡间将手上残留的农药强行抿到王某某的嘴唇上。王某某跑回房间内将门反锁,张某甲用木棒打王某某的房门和门窗,被张某丙抱开。张某甲离家外出觉得所服农药药性不够后返回家中,继续服用农药吡虫啉。后民警在张某甲家厕所将其抓获。经鉴定,王某某此次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凤玲
检察官助理:张 藜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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