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2628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丰镇市**区**巷**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凉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4日移送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于2020年6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系夫妻关系,被害人张某丙系张某乙父亲。2020年3月18日,张某甲与张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张某乙与其父亲张某丙、弟弟张某丁、张某戊一同到张某甲大姐张某己位于丰镇市的家中理论,双方发生冲突。张某甲得知后很生气,便于当日到丰镇市“**五金土产批发部”购买了一把木柄尖刀。待张某甲赶到张某己家中后,双方矛盾趋缓,未造成严重后果。
20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想起与妻子、岳父等人的家庭矛盾,便从家里拿上之前购买的木柄尖刀,从丰镇市打车前往凉城县**镇被害人张某丙的家中。张某甲到达张某丙家中后,与张某丙发生口角,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张某乙及其母亲王某甲、儿子张某庚、女儿张某辛等共同上前阻拦,张某甲先用刀把击打张某乙头部,后张某丙用铁锨击打张某甲,张某甲便不顾阻拦持刀捅刺张某丙,致张某丙倒地。后张某庚拨打120电话,张某甲主动拨打110报警。120出诊人员到达现场后,确定张某丙已死亡,因张某甲亦受伤,便将其带去医院救治。经鉴定,张某丙系因大失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拘留证、逮捕证、出警经过、人口信息表、病例材料等;
3.证人张某乙、张某庚、张某辛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乌)公(司)鉴(尸)字7号鉴定书,(乌)公(司)鉴(DNA)字[2020]86号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与被害人张某丙发生口角后,不顾多人阻拦,仍持刀捅刺张某丙,致张某丙因大失血而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飙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凉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零页材料贰拾肆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