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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19〕61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职业:打工,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2005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3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曾在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北湾村**塑胶玩具厂打工,在该厂负责打杂。被害人井某某在该厂担任拉长,两人因工资计算方式不合而引发矛盾,后张某甲辞职。张某甲因故对井某某怀恨在心。

2019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想起之前与井某某发生的矛盾,准备报复井某某。随后,张某甲到北湾村一超市购买一把菜刀藏匿于身,并于26日凌晨1时许来到**塑胶玩具厂三楼301房间井某某夫妇所在的宿舍敲门,井某某没有开门。张某甲进隔壁郭某某的宿舍,持刀胁迫郭某某到井某某的宿舍敲门,井某某开门,张某甲让郭某某回宿舍,后张某甲持刀进入井某某宿舍并将房门反锁。井某某让张某甲到宿舍外面理论,张某甲不同意。井某某准备开门时,被告人张某甲持刀砍中被害人井某某的脖子,井某某跑出宿舍,张某甲追出宿舍再次用刀砍井某某的脖子。井某某被砍后撞到走廊墙壁,反身拉住张某甲的手臂,与张某甲争抢菜刀,过程中,张某甲又持刀砍向井某某的手臂,井某某多处受伤流血。井某某继续争抢过菜刀,张某甲见状逃离现场。

2019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蚌埠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井某某刀砍伤致多处创口,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井某某的陈述;

3.证人郭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及制作的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的辨认笔录;

5.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鉴定书;

6.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的身份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菜刀对被害人颈项部位实施砍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因意志以外原因实施故意杀人未得逞,系未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传誉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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