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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杀人案)_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州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62********,汉族,初中,无职务,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汪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汪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汪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4日以汪公(刑)诉字【2020】1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2月13日,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呈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因妻子夏某某和被害人王某甲长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事怀恨在心。2019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来到汪清县复兴镇四道村天意商店,偷听到被害人王某甲对夏某某说陪她睡觉的话后,进入商店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朝着躺在炕上的王某甲胸部捅刺数刀、划颈部数刀。作案后被告人张某甲让在场人报警后,离开商店回到自己家,并在家里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被害人王某甲送往医院后确认已经死亡。

经鉴定:王某甲生前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导致急性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一把尖刀

2.​ 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无前科证明、身份信息、死亡证明

3.​ 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许某某、李某甲、付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4.​ 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

5.​ 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自述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国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图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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