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未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41999********,汉族,高中,学生,张家口市第*中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沽源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将案件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7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2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如约来到张家口市第六中学见其前女友被害人李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二人见面后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争执焦点主要有三点一是被害人李某甲在未告知被告人张某甲的情况下,擅自将二人的孩子打掉;二是被害人李某甲在与其分手后是否与他人发生关系;三是被害人李某甲是否选择继续和被告人张某甲处男女朋友关系。后二人争吵至2018年9月1日21时,被告人张某甲提出二人一起去跳大清河自杀,在得到李某甲同意后,二人沿着宣化路至南口朝建设桥大清河方向走去,边走边争吵,行至南口张家口农商行自动柜员机大厅时,张某甲将李某甲拉入农商行自动柜员机大厅内,并让李某甲通过微信向现任男友张某乙求证二人是否发生关系,在得到证实后,张某甲说:“去跳大清河吧”,李某甲说:“走,我陪你。”期间张某甲还让李某甲将微信中的钱全部转给张某甲。后二人从张家口农商行自动柜员机大厅出来沿建设东街行至建设桥,并下至建设桥北侧滨河路下边的便道上,并排站在了护栏旁,在聊了一会儿之前的问题后,李某甲将她的手机给了张某甲,并和张某甲说:“你拿着我的手机,如果我死了,给我家人打电话。”张某甲就接过了手机,和李某甲说“行”,随后李某甲和张某甲说:“我要死了,你能抱我一下吗”,张某甲说:“不行,嫌弃你”。但之后张某甲又欲抱李某甲,被李某甲拒绝,两人拉扯到河堤上,揪扯中李某甲的上衣被扯掉。在河堤上,李某甲四次主动凑到张某甲面前说:“我就不想让你抱”,四次都被张某甲推开,在第四次被推开后李某甲跑向护栏并翻过护栏,双手把着护栏的铁杆,张某甲在迟疑10秒后走到护栏边,面对面和李某甲站着,二人又争执约两分钟,期间李某甲就说:“你说我和别的男的在一起吃亏,但是女的就是开心,就不吃亏。”张某甲就和李某甲说:“你考虑过孩子没有,你不是说让孩子看着你,不做糊涂的事情”。李某甲就说:“那我跳吧。”张某甲就和李某甲说“你跳吧”,李某甲就跳入了河中。当李某甲跳入河中后张某甲才翻过栏杆,一手抓着护栏,一手想抓李某甲,在没有抓到的情况下大声呼救,并及时拨打了110 报警,后李某甲尸体被消防人员打捞上岸,经120医护人员确认死亡。后张某甲被张家口市花园街派出所带至该所,接受询问,随后被移交至桥东分局刑事侦查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罗欣威注射用盐酸头孢吡肟玻璃瓶一个、红色苹果和白色荣耀手机各一部;
2.书证: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警情详情接处警综合单、处警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走路线图、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客户李某甲1773136****号码的话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3.证人高某某、任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刘某某、李某丙、张某乙、梁某某、张某丙、李某丁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张公物鉴法字[2018]2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公(冀-张)勘【2018】东032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张家口市第六中学、行走路线和现场监控录像光盘4张;
(2)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18]2920号检验报告及光盘3张;
(3)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东公(网安)检[2018]第0009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及光盘1张;
(4)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东公(网安)检[2018]第0010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及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被害人与其分手后仍不间断的纠缠被害人,干扰被害人的生活,案发当天又因感情纠葛与被害人相约去跳河自杀,构成相约自杀行为,其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使被告人张某甲具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在具备救助时间和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甲未对被害人采取任何语言和行为的救助,而是对被害人自杀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致使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彦玲
助理检察员:刘晓微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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