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7********,汉族,粗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8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日,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28日移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2月28日层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1日傍晚,被告人张某甲因怀疑武威市凉州区**镇**村**村民张某乙之子张某丙盗窃其手机,遂到被害人张某乙家中询问、索要。因张某丙不在家中,张某甲和张某乙在北书房内共同喝酒至当晚23时许,张某甲酒后到北书房里屋张某乙之女张某丁睡觉的炕上休息,被张某乙发现后,张某乙责骂张某甲,并持一把螺纹钢斧头在张某甲左背部砸了一下,致张某甲背部皮肤擦伤。张某甲起身下炕后和张某乙回到外屋内,张某甲因被打后心生怒气,持屋内一把铁锤向坐在沙发上的张某乙头部猛击数下,张某乙被打倒跪爬在沙发上后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张某甲携带铁锤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将铁锤丢弃在附近耕地内。案发后,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如铁锤等)多次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铁锤一把,院前急救病历等书证,证人张某丁、张某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与被害人发生矛盾,持铁锤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志盛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十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