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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杀人罪、抢劫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开发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6月23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同年7月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1月1日两次退回乐陵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乐陵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和其妻子韩某某因为感情问题和车辆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约定在乐陵市见面。张某甲因怀疑韩某某和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产生杀死韩某某的想法,并购买了刀具。2019年6月23日零时许,张某甲搭乘被害人张某乙的红色传祺出租车行至乐陵市**村村口时,张某甲产生抢劫张某乙车辆的想法,遂用刀子将张某乙的后腰部位捅伤,在捅向张某乙的脖颈位置时,被张某乙用右臂挡下,后张某乙在反抗时身体多处被划伤,后张某甲用手抓住张某乙的下体以逼迫张某乙下车,张某乙在下车后,张某甲为防止张某乙报警,便开车撞向张某乙,后张某甲因改变主意未果,并砸坏张某乙的手机防止其报警。张某甲驾驶该车辆在乐陵市**街道**村**街上,发现前方车辆系韩某某驾驶的一辆黄海牌黑色越野车,便猛踩油门,加速撞向韩某某驾驶的汽车,撞停后韩某某下车逃跑,张某甲下车后便持刀追赶韩某某,后韩某某逃入一户村民家中并随即关上房门,张某甲推门无果后逃离现场。2019年6月23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乐陵市公安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抢的红色传祺汽车价值72941元,被摔坏的金色oppor手机价值9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刀子一把;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韩某某、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乐陵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张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某某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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