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路**号**单元**室,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号,无业,无犯罪前科。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昆都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1 月5 日,被告人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在昆都仑区**小区**栋**号出租房中因病死亡。被告人张某甲将其父尸体装入提前准备好的行李箱中,于2020 年1月7 日晚上拉至昆都仑区**社区南边**路上,用汽油烧焦损毁后烧焦的尸体长度为170C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证实2020年1月8日报案人于某某发现一具被烧焦尸体报案的事实经过;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系死者张某乙长子的基本情况;
3、被告人基本情况表,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到案;
5、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准备烧毁尸体作案工具的事实;
6、银行交易流水,证实被告人自2016年1月至2019年10月,给其父亲张某乙支付生活费的事实;
7、证人于某某、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准备作案工具及尸体被毁坏的事实经过;
8、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父亲张某乙去世后故意焚烧毁坏尸体的事实经过;
9、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指认购买汽油、焚烧尸体、租用电动三轮车、购买行李箱等地点;
10、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张某甲血液的事实;
11、鉴定意见,(包昆)公(刑技)鉴(尸检)字【2020】006号证实死者张某乙因右侧大脑海绵状血管瘤破裂出血死亡;
12、鉴定意见,(包)公(DNA)鉴字【2020】008号证实死者张某乙和被告人张某甲基因型相同;
13、物证尸体照片,证实死者张某乙尸体被焚烧毁坏的事实;
1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毁坏尸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有支付生活费赡养父亲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春芝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昆都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