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17时许,在郓城县**镇**村江某某家门口,张某乙与其母亲李某某向江某甲要账时发生争执。李某某与江某甲、张某甲(江某甲之母)发生厮打,张某乙与江某乙(江某甲之父)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某甲使用板撅子将张某乙的牌照为鲁******的白色福特牌轿车前挡风玻璃及右侧两块玻璃砸破,并往轿车内倒入大便。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63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特征照片、被损毁车辆照片;2、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江某乙、江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紫剑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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