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回家途中,步行至苏州市吴江区横扇街道文广路文广宾馆对面巷子内时,遇被害人宋某某的汽车停在张某乙家门前,导致张某乙将汽车临时停在巷子中间等候宋某某前来挪车。其间,被告人张某甲认为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妨碍通行,遂产生不满,采用脚踹、持扫把、铁桶等物砸的手段,将宋某某的号牌为“苏E6****”的“梅赛德斯-奔驰”牌E200L型小型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右后尾灯、机盖标等多处损坏。经鉴定,车损价值共计人民币21909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3月31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横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3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铁桶1个、被损坏的汽车部件等物证(均系照片);

2.车辆维修费用清单、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被毁坏车辆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8.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林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街道,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