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3********,汉族,初中肄业,经商。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将尚未经检疫部门检疫的生猪送到荆州市**生猪屠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乙拒收,两人发生争执,张某甲当即拿了附近的一把铁锹,将检疫室内的一台多通道智能金标仪砸坏。经鉴定,该仪器价值人民币2.46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荆州市**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损失人民币3.2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多通道智能金标仪、铁锹;2.户籍证明、售后服务单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文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雯琪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2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