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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54********,汉族,文盲,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一家因仙游县**乡**村*****林地的权属问题存在纠纷。2019年12月上旬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因此前自己位于石苍乡石苍村长线垅山场中的3株杉木被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一家砍伐而心生怨念,遂前往长线垅山场将张某乙、张某丙家种植的油茶、桂花等林木毁坏。经福建省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毁坏的油茶、桂花等林木的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1402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月9日,经仙游县石苍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丁代为赔偿人民币7100元,张某丙、张某乙及家人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情况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张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张某丙、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6、鉴定意见:福建拓普事发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泄愤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4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晓东

检察官助理:陈颖蕾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九十页;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量刑建议书》一份;

(五)《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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