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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62********,汉族,高中文化,原**街道**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道**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5月2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组织村委会和村拆迁队对刘某某位于某某村一处二层门市楼和德州市某某中学对面的平房进行强制拆除。经鉴定,刘某某被拆除的房屋总价值在人民币55.85万至67.37万元之间。

2.2009年7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未经得冯某某的同意,指使他人将被害人冯清某某于某某村的房屋进行拆除。冯某某闻讯赶来阻止,被打伤头部等处。经鉴定,冯某某的伤情系轻微伤,其被拆除的村内住房总价值在人民币11.86万至14.41万元之间。

3.2009年7月间,因被害人祁某某不同意拆迁政策,为促使被害人尽快同意拆迁,被告人张某甲指使社会人员向祁某某房屋内扔砖头等进行滋扰,导致祁某某头被砸破,房屋内物品被砸毁,影响被害人生活。

4.2009年7月间,因被害人张某乙不同意拆迁政策,为促使被害人尽快同意拆迁,被告人张某甲指使社会人员夜里向张某乙院内扔砖头、砸玻璃、放鞭炮等进行滋扰,导致房屋内物品被砸毁,影响被害人生活。

5.因存在经济纠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未交付陈公村回迁住房。2016年9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指使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组织安排某某村村民以围堵、锁门等方式对某某星城售楼处进行滋扰,造成某某星城无法正常经营数天,严重破坏公共秩序。

6.因存在经济纠纷,某某公司一直未交付某某村回迁门市房。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某某星城并未交付门市房的情况下,将某某星城门市房向村民进行分配,并指使、雇佣村民到某某星城抢占门市房,安排村委会成员夜间值班守护,干扰某某星城正常经营活动,严重破坏公共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冯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价格评估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任意恐吓他人、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虹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5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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