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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敲诈勒索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啊西),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村委会****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7日23时许,被害人易某甲在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小卖部赌博时“出千”被**村的村民发现,唐某甲(已判刑)驾驶其白色中型面包车把路堵住,不让易某甲等人离开,唐某乙(已判刑)因气愤而扇了易某甲一耳光,何某甲(已判刑)从易某甲身上搜走人民币2790元。因案发期间有人报警,张某乙(已判刑)安排村民带走易某甲,被告人张某甲和唐某丙、何某乙、张某丙(均已判刑)等人用绳绑着易某甲并将其带到村里的烂地坪处。唐某丁(已判刑)、何某丙(已判刑)、何某甲、张某乙、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何某乙等人以“不赔钱就别想离开”等语言威胁易某甲,易某甲因害怕何某甲等人对其造成人身伤害,于是打电话叫其妻子筹款人民币3万元,并叫与其同来参加赌博的易某乙、易某丙开车回去拿取该款。易某乙将钱拿到现场后,由何某甲负责接收“赎金”,并和张某乙一起分发“赎金”给在场有份参与敲诈勒索的村民,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分得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雷彩庭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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