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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现在逃)经事先预谋,由张某乙驾驶银色夏利汽车(车牌号为冀R8****)尾随被害人乔某甲车辆行驶,当行驶到106国道河北省霸州市**附近路段时,张某乙故意与乔某甲驾驶的白色奔腾汽车(车牌号为冀RG****)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张某甲以乔某甲酒后驾车为要挟,向乔某甲敲诈三万元人民币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乔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乔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5.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彪

 检察员助理:张平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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