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敲诈勒索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4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苍南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住浙江省苍南县**栋**单元**室。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5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被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给苍溪县委书记张某丙发短信称其将前往苍溪县调查全国人大代表、苍溪县白驿镇岫云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弄虚作假的事情,让苍溪县委配合。2019年10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再次给张某丙发短信称其耗费一年时间调查李某某,将把调查材料递交中央部门。同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将此事通过微信告诉了被害人苍溪县白驿镇原党委书记曾某某。

随后,苍溪县委将被告人张某甲“调查”“举报”李某某的事情交由白驿镇处理,曾某某遂给被告人张某甲打电话,要求其回苍溪县协商处理。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到达苍溪县入住国森宾馆并告知了曾某某。次日,曾某某等人来到国森宾馆与被告人张某甲见面并协商处理其“调查”“举报”李某某的事情。张某甲谎称有两家媒体历时一年调查李某某,需要给两家媒体相关费用各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某甲本人费用人民币1万元,共人民币3万元。曾某某为平息被告人张某甲继续“调查”“举报”李某某被迫同意。随后,曾某某回家在妻子处取来现金人民币3万元于同日晚上交给被告人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手机、录音笔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记录等书证;

3.证人辜某某、韩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证人证言;

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数据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现金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川

检察官助理:王  欢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2.卷宗4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