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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敲诈勒索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镇**村**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望奎县看守所。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纪某甲同为望奎县**镇**村**屯村民。2019年5月30日晚上,张某甲在自家查看其妻子孙某甲手机时,发现孙某甲通过微信与同村村民纪某甲聊天暧昧,张某甲便询问孙某甲此事,经询问,孙某甲承认与纪某甲发生过性关系,张某甲听闻后恼羞成怒,便赶到纪某甲家找纪某甲理论此事。到达纪某甲家后,因纪某甲家房门上锁,张某甲便用随身携带的手电筒将纪某甲家窗户玻璃砸碎,并从纪某甲家窗户跳入到室内,跳入室内后张某甲便与纪某甲理论此事,在理论过程中张某甲便对纪某甲辱骂及殴打,并威胁纪某甲给其拿十万元钱了结否则就要杀掉纪某甲全家,后经协商纪某甲给张某甲拿六万元钱,张某甲表示不再追究此事,双方并签订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后,张某甲因觉得向纪某甲索要六万元钱太少,便多次扬言杀掉纪某甲,并称让纪某甲搬出屯子,永远不许在其家门前经过。2019年10月14日晚上张某甲驾车行驶到同村孙某乙家门口时,看见纪某甲在孙某乙家院内帮工干活,张某甲因气愤便在其车内储物箱里拿出一把刺刀,欲持刀殴打纪某甲,以逼迫纪某甲搬出屯子的目的。纪某甲看见张某甲来到孙某乙家院内,担心对其进行殴打,便到孙某乙家屋内躲避。后张某甲到孙某乙家屋内对纪某甲辱骂并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张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刺刀将纪某甲手部砍伤,并扬言让纪某甲滚出屯子,后其见纪某甲报警,便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10月2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迫于压力向望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讯问,张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张某甲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鉴定文书等;

2.证人杜某某、孙某乙、纪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纪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政军

2020年4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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