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系男女朋友,后因感情问题多次发生矛盾。2019年12月1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翻墙进入到张某乙家中,并翻窗进入到屋内,与张某乙发生争执,并对张某乙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住宅的照片、门诊病历、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孟建勇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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