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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36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6********,汉族,文盲,原系中共乐清市**街道**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25日止;自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5月9日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26日止,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9日止,自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24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9月间,陈某某、徐某甲、卢某甲、叶某甲、卢某乙等人(均已判决),以慎海摩配特色产业工业园区内“***”项目征地价格便宜为由,欲以该村老人协会的名义向“***”项目部索要所谓的“补偿款”,向时任城东街道**村村委主任的卢某丙及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提出上述要求。随后,陈某某等人向该项目负责人张某丙、王某某等人索要180余万元所谓的“补偿款” , 似遭拒绝。被告人张某甲及卢某丙(已判决)在得知村老协负责人上述行为后,没有依法进行制止,而积极参与所谓的“协调”。陈某某等人为给“***”项目部施加压力,带领徐某甲、卢某甲、叶某甲、卢某乙等人来到“***”项目工地拦截、阻碍施工,造成工程被迫停工。 “***”项目部负责人王某某球、张某丙等人迫于压力被迫同意向**村老人协会支付60万元的“赞助费”。2012年9月29日,“***”项目部向卢某甲提供的**村出纳刘某某(已判决)个人银行账户62166862000********转账60万元。经卢某丙等人决定,将其中30万元截留为村集体使用,刘某某于2012年10月9日将余下的30万元转到被告人卢某甲101008112220233个人银行账户内,该30万元已被上述被告人用于**村老人协会日常支出。

案发后,**村村民委会已经退缴赃款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款收据复印件、中国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通用贷记凭证复印件、中国银行对私新线流水交易查询记录、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交易记录、会议记录、协议书复印件、谅解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丁、刘某某、徐某乙、叶某乙、张某丁、金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人陈某某、卢某甲、卢某乙、徐某甲、叶某甲、卢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财物仍予以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章

2019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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