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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41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12000********,穿青人,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微信名“安抚”)在“交易猫”游戏账号交易软件上卖给被害人李锌彬(微信名X)“火影忍者”账号过程中,得知李锌彬是未成年人,获得其母亲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告诉李锌彬母亲其在网上玩游戏充值好几万元为由进行恐吓要钱,多次让李锌彬将钞票通过微信转账给 “散伙”、“安抚”微信上,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流水记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手机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丙陈述、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锌彬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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