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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浙江省诸暨市,身份证号码330625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社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后于同年3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2月2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张某乙经时任诸暨市**镇****村村支部书记的被害人李某某沟通介绍,从杨某某处转包位于****村的五十亩水塘。后张某乙因怀疑转包过程中存在猫腻,通过担保人陈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甲帮忙,被告人张某甲提出向各级纪委反映。2018年3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陈某某多次向诸暨、绍兴纪委信访举报被害人李某某存在欺诈等违纪违法行为,致被害人李某某被诸暨纪委调查、问话。在张某乙、陈某某表示不再信访后,被告人张某甲仍以其在信访过程中吃、住、行等损失为由,以明示、暗示的方式通过邵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钱款,李某某因害怕被纪委继续调查等心理压力,于2019年12月29日被迫给付被告人张某甲10万现金。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退赃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接收证据清单及举报信、快递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提取手续及U盘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索他人财物10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张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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